福建拟立法学校安全管理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19浏览次数:9394

福建拟立法学校安全管理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进行三审,增加条款来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在一些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学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学生在上学期间,基本上都处于学校的监护范畴内,如果没有法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因责任不清引发争议。

在该《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建议,应当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此,《条例(草案)》增加条款:“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条例(草案)》还明确: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审议中委员提出的关于“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的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