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院内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直接移交所在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相关部门,经批准报院保卫科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院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方可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内道路限速为10公里。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学院校门口出入规定时间进入院内,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制度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院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院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校徽、标志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凭车辆标志牌下车推行进入学院,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车辆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其他车辆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院内停车场、停车点,由院保卫科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院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院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处(室)、系(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院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相关部门申报,至学院保卫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院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处(室)、系(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院保卫科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院保卫科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报告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接到院内交通事故报警,院保卫科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院医务室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院保卫科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交通事故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相关部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并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由院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