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宋鹏飞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关键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某小区楼房内搭设棚子种植大麻,部分制成大麻烟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牟利。同年8月,为扩大规模,关键纠集被告人宋鹏飞一起种植大麻,并约定由关键负责销售。之后,宋鹏飞购进LED灯等工具,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某厂家属楼种植大麻。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关键将宋鹏飞种植100克大麻及其种植的大麻进行再加工,之后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进行网上售卖,贩卖给三明市梅列区俞某杰等79人共计5311克大麻。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键、宋鹏飞种植大麻并加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关键种植大麻并贩卖给79人共计5311克,属情节严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关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鹏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麻是传统毒品,其所含致幻成分四氢大麻酚,长期吸食,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贩卖大麻叶、大麻烟,无论数量多少,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科刑。法院根据被告人关键贩卖大麻数量并结合向多人多次贩卖等具体情节,综合评判认定其贩毒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二、尤健权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尤健权以每板(10粒/板)120元的价格向张某添、游某华等4人贩卖148粒泰勒宁。同月9日上午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杭县某宾馆旁一出租房内,将尤健权及吸毒人员游某华抓获归案,并从尤健权处查获泰勒宁8板,从游某华处查获泰勒宁4板。依法对两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羟二氢可待因酮阳性。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健权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泰勒宁羟考酮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尤健权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泰勒宁羟考酮片贩卖给游某华等吸毒人员,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科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尤健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泰勒宁属阿片(鸦片)类口服止痛药物,滥用会刺激中枢神经,使人兴奋、致幻。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属贩毒行为。尤健权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非法出售管制精神药品,具有贩毒的故意及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
三、王红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王红因吸食氯胺酮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9月5日,王红通过微信联系向某贵(另案处理),以3600元一盒的价格委托其从日本代购精神类药品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并用支付宝转账付款。向某贵则通过伪报“钙片”,从日本以邮包方式将该药品邮寄给王红。同月14日,厦门海关查获该邮包,经拆包检查,该盒药物系氟硝西泮片剂,净重20.6克。随后,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抓获王红。经鉴定,药品中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王红的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片剂20.6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红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严禁私自进口。本案中的被告人王红有接触毒品既往史,亦自述口服过氟硝西泮,之后才通过微信联系请托他人从国外代购。虽然被告人王红购买氟硝西泮数量较少,且系自用,但其违反我国对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四、吴良全贩卖、运输毒品,刘仕映、吴亨亮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吴良全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乘坐长途汽车于次日运至福建省福州市。吴良全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租住处,与被告人刘仕映共同用低含量甲基苯丙胺及其它粉末对所购的甲基苯丙胺掺兑混合成约6000克,分装成6袋由刘仕映负责贩卖。同月21日12时许,刘仕映经事先联系,驾车携带其中3袋甲基苯丙胺与被告人吴亨亮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某驾校旁交易,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2993.45克及毒资14.8万元。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吴良全,并在吴良全的租住处查获另外3袋甲基苯丙胺2994.68克,以及用于掺兑的1袋甲基苯丙胺189.69克;在吴亨亮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住处查获海洛因179.71克、甲基苯丙胺24.5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良全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177.8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仕映贩卖甲基苯丙胺6177.82克,被告人吴亨亮贩卖甲基苯丙胺3018.01克、海洛因179.7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良全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本案毒品货主,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刘仕映、吴亨亮具有立功表现,刘仕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吴良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刘仕映、吴亨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我省因地理位置特殊,少数毒品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广东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勾连,形成毒品制贩运的犯罪网络,给我省禁毒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惩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五、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罗小文与项某标(另案处理)商定共同制造毒品,后通过被告人廖宇健联系,租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儒芦村山上被告人吴炼洪的养猪场作为制毒场地。罗小文纠集廖宇健,项某标纠集被告人项寿华参与制造毒品。罗小文和项某标购买了制毒原料、配剂及设备,罗小文制造了反应釜、购买了脱水机等制毒设备。同年5月15日上午,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将制毒原料运至养猪场,由罗小文组织制造毒品,廖宇健、项寿华协助制造,吴炼洪在山下望风。同日下午,罗小文、项寿华和吴炼洪在现场被抓获,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同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罗小文的闽FLZ863皮卡车内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计3.007千克。同月23日,廖宇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吴炼洪为制造毒品提供场地、运送制毒材料、望风等帮助,系制毒犯罪的共犯,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罗小文另外制造甲基苯丙胺3.007千克,均属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罗小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廖宇健、项寿华受纠集参与,行为积极,亦系主犯,吴炼洪系从犯,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罗小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廖宇健、项寿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炼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制造成本不断下降,制造合成毒品呈加剧之势。本案中被告人罗小文出资,纠集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制毒,公安人员在其制造毒品场所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在其车内查扣成品甲基苯丙胺3.007千克,数量特别巨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体情节,对作用突出的主犯罗小文判处死刑,对参与制毒、作用积极的廖宇健、项寿华判处无期徒刑,对提供帮助的吴炼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来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