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林志强发布时间:2025-06-15浏览次数:10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部位等场所的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仅用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院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审批、调取和监督。

第五条 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实时监控校内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新建、装修、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部门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在施工中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施工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校园视频监控中心值守


第七条 视频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校园视频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不得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不得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六)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保安队长及安全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在岗保安必须服从;

(七)严格执行值班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并及时报告;

(八)做好交接班手续,确保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九)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十)值班期间仅可查看实时监控,不得私自调看、拍摄、拷贝监控内容;

(十一)不得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校园视频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视情节予以罚款处罚或调离岗位;其他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如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调阅


第九条 视频监控资料是学院内部管理资料,其查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条 所有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均需将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U盘等设备统一放置在监控中心外物品存放处,严禁带入监控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校内外单位、部门和个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及教职员工因发生贵重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事件(案件)申请调看监控录像,须在学院安全保卫处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监控录像调阅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由辅导员签字,教职工由部门领导签字),安全保卫处综合安全科科长审核后,报安全保卫处处长审批后,方可调看监控录像。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调看监控录像,应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监控录像调阅审批表》,经安全保卫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或学院主官审批,方可调看监控录像。

(三)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等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时,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出示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经安全保卫处处长同意后,由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调阅,外来人员不得进行操作;调阅单位和个人须对相关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如需拷贝相关数据资料,需报安全保卫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四)遇有紧急情况,紧急调取查阅的,可先口头履行审批手续,查阅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调阅原则上由安全保卫处当日值班干部或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指派人员参与,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专人操作。调阅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参与调阅过程,调阅人员在调阅前需详细询问调阅所需时间段、事件、相关部位、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审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调阅数据资料,不得超范围调阅以及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调阅监控视频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严禁使用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U盘等设备对相关数据资料私自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以及拷贝;相关数据资料不得直接交由当事人,由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负责告知。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监控中心的人员,需由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履行登记手续,做好详细记录。未经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允许,不得进行丈量、拍照、录像等任何可能泄露校园监控中心信息的行为。未经允许不得向外透露监控中心工作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情况、监控点位等监控相关的信息,对学院声誉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视频调阅由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查阅人员、调阅时间、调阅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十七条 查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查阅人员,对其查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因查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由查阅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内所属经营性场所、食堂、库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社区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此前有关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监控录像调阅审批表.docx